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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检查手册》,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20-11-30 作者: 点击:

一、通风安全监控装备

第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积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AQ6201-2019第3.1条)。
第二条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防爆型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规程》第160条)。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并应满足监控要求(AQ6201-2019第4.7.4条);控制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s(AQ6201-2019第4.7.5条)。
第四条  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天以上。模拟量统计值(5分钟数值),报警、断电、馈电异常、风机、风门、风筒的运行状态变化,瓦斯抽放量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情况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数据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AQ6201-2019第4.7.7条);软件必须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功能(AQ6201-2019第4.6.6条);系统必须具有数据备份功能(AQ6201-2019第4.5.11条)。
第五条  软件能够实现模拟量、开关量的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状态变动的自动显示和记录查询功能(AQ6201-2019第4.6.7/8条);软件具有模拟量曲线显示、开关量状态图与柱状图显示、设备布置模拟图显示功能(AQ6201-2019第4.6.9/10/11条);系统具有各类模拟量报表、开关量报表打印功能(AQ6201-2019第4.6.14条);软件应具有存储(手动填写的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报警信息备注原因)记录功能(AQ6201-2019第4.6.13条)。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及测点选择功能的联网数据上传程序,保证所有监控数据正常上传(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5条)。
第六条  系统的模拟量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信息必须实时显示(AQ6201-2019第4.6.7.2条)。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系统发出声(报警声或语音提示)光(图形或数字变红色或红色闪烁)报警信号(AQ6201-2019第4.6.12条)。
第七条  系统工作主机与备用主机之间切换至正常工作的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AQ6201-2019第4.7.12条);系统显示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s(AQ6201-2019第4.7.8条)。
第八条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功能。分别在传输接口、入井口、电源等采取防雷措施(AQ6201-2019第4.5.13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AQ1029-2019第9.1.3条)。
第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双机备份,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AQ1029-2019第9.1.1/2条);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小时(AQ6201-2019第4.7.13条)。
第十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AQ1029-2019第9.1.4/5条)。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AQ1029-2019第4.5条)。
第十二条  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AQ6201-2019第4.4.2.2条),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2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AQ6201-2019第4.7.10条)。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AQ1029-2019第8.6条)。
二、通风安全监控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AQ1029-2019第5.1条)。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电源(AQ1029-2019第5.5条)。
第十五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箱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AQ1029-2019第5.8条)。应采用接触式(馈电状态传感器)接线方式对馈电状态进行监测(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3条)。
第十六条  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AQ1029-2019第6.1、7.1.1、7.6.1条)。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专用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区域;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及其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高瓦斯矿井进风侧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井下煤仓上方;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抽放泵站及瓦斯抽放管路中;地面洗选煤场。以上区域均必须按照AQ1029-2019第6款的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正确设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
第十八条  采煤机、掘进机(连采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规程》第169/170条)。矿用防爆特殊性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AQ1029-2019第6.9条)。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规程》第173条)。
第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上述区域必须按照AQ1029-2019第7.1款的规定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二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在回风口10-15m处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点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点为34℃(AQ1029-2019第7.6.2/3条)。
第二十一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其位置为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低于或超过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AQ1029-2019第7. 2条)。
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AQ1029-2019第7.3条)。
第二十三条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AQ1029-2019第7.5条)。
第二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开关量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AQ1029-2019第7.7条款)。高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风筒末端装设风筒传感器;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距离大于1000m时,也必须在风筒末端装设风筒传感器(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3条)。
第二十五条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AQ1029-2019第7.4条款)。
第二十六条  除按照以上国家标准设置外,还必须按集团以下规定要求增设监控设备。
一、神华安[2010]132号第3条规定:
1、在回风联络巷中设置电气设备的,要按硐室管理,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3、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矿通风、安监(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回收安全监控设备。
二、神华安【2011】761号文件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和氧气传感器。传感器设置的位置为: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处切顶线向外(向工作面一侧)≤800mm、距顶≤300mm、距煤壁≤500mm的位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0%。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在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进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
4、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地点的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钻场施工点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专用瓦斯治理巷道(不包括专用排瓦斯巷)的回风口10m~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未封闭的、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在巷道口栅栏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氧气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0%。
7、盲巷及采空区密闭构筑或拆除等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点处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氧气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0%。
8、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的,且未在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内的,必须在机电设备设置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机电设备电源。
9、机电硐室内下风侧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1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11、有硫化氢气体涌出的矿井,必须在硫化氢涌出较大的区域安设硫化氢传感器。具体安装数量、位置由矿或子(分)公司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试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安设使用(AQ1029-2019第8.3.2条款)。
三、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AQ1029-2019第4.2/4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确保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煤安监技装【2019】29号文)。
第三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规程》第162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AQ1029-2019第8.3.6条)。
第三十一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AQ1029-2019第8.4.1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规程》第163条)。
第三十二条  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时,应及时更换(AQ1029-2019第8.4.8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AQ1029-2019第8.3.7条)。
第三十三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需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规程》第161条)。
第三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管理(AQ1029-2019第8.4.5条)。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AQ1029-2019第8.4.4条)。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式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维护,发现读数等异常时要立即联系监测工处理(AQ1029-2019第8.4.3条)。
第三十五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AQ1029-2019第8.4.2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然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AQ1029-2019第8.4.6条)。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AQ1029-2019第8.4.9条);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气体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AQ1029-2019第8.4.7条)。
四、通风安全监控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足够的人员(AQ1029-2019第10.1条)。安全监测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AQ1029-2019第10.3条)。
第三十八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AQ1029-2019第10.2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规程》第157条)。
第三十九条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AQ1029-2019第8.1.1条)。检修室宜配备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标准气体等(AQ1029-2019第8.1.3条)。
第四十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AQ1029-2019第10.4.1条)。还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AQ1029-2019第10.5条)。
第四十一条  矿领导、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工)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安监(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其他需要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管理需要确定(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3条)。
第四十二条  必须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规程》第165条)。
五、通风安全监控信息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AQ1029-2019第9.2.1条)。
第四十四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AQ1029-2019第9.2.2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AQ1029-2019第9.2.3条)。
第四十五条  网络中心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AQ1029-2019第9.3.2条)。
第四十六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处理(AQ1029-2019第9.3.3条)。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AQ1029-2019第9.3.4条)。
第四十八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AQ1029-2019第9.3.5条)。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AQ1029-2019第9.3.6条)。
第四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人员和生产调度人员必须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每天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在早调度会前向矿长、总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由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4条)。
第五十条  除按照以上国家标准管理外,还必须按神华安【2011】762号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1、各分子公司及煤矿必须指定部门,明确职责,配足专职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专职值班。
2、各分子公司、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2011)及《神华集团煤矿安全监控联网接口数据标准》的规定,完善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做好测点定义,规范传输文件格式和矿井名称;每周对上传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确保数据上传的完整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实时性。
3、各分子公司安全监控管理机构24小时值班人员必须按时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4、各分子公司、煤矿必须在24小时内对安全监控报警信息和系统故障进行追查处理。
5、由矿组织追查处理的报警信息和系统故障,矿要形成书面追查处理报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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