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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设计重点

发布日期:2021-04-12 作者: 点击:

1、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计。鼓励将监测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

2、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3、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4、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0.3m

5、应配备分站、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应能满足日常监测监控需要。

6、主机和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

7、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传输到主机

8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6.5.2的相关规定

9、监测监控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0、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和大修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1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12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CONO2进行在线监测。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风巷靠近采场位置应设置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传感器;

2压入式通风的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回风出口510m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3抽出式混合式通风的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出风口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4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1015m处应设置CO烟雾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

5)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壁应不小于0.2mCO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

6NO2传感器距底板不高1.6m

13CO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4ppmNO2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5ppm

14、开采高含硫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在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设置硫化氢二氧化硫传感器。

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底板应不高于1.6m

硫化氢报警浓度不应高于6.6ppm,二氧化硫报警浓度不应高于5.3ppm

15、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定期采用便携式温度检测仪进行检测。

16、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风速传感器报警值应根据AQ2013.1确定。

17、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18、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

19、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20、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安装在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的视频设备应具备防爆功能。

21、井口提升机房应设有视频监控显示终端,用于显示井口信号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

22、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

2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9 维护与管理

9.1 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9.2 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9.3 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9.4 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

9.5 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月报表。

9.6 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9.7 应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9.8 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9.9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人员定位系统

4.1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不少于30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4.7 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

4.8 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不容易受到损害的位置。

4.10 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4.14 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避险系统

1、紧急避险系统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救生舱)、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其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

3、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30min可以走1440m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5.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

5.5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6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7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8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没有人员定位系统

6、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6.1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

6.2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3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4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COCO2O2温度湿度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6.5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压风自救

    1、压风自救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

3、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

4、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5、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6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7、压风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应为0.10.3MPa,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 dB(A)

8、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9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10、配套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供水施救

1、供水施救系统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2优先采用静压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3、供水施救系统可以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

5、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6、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7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8、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10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4.11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4.12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通信联络

    1、通信联络系统应进行设计鼓励将通信联络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总体设计。

2、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宜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补充

4.3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无阻塞通信功能。

──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

──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

──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

──能够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终端设备之间通信联络的功能。

4.4安装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4.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4.6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6.5.2的相关规定。

6.5.2.1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2.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6.5.2.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6.5.2.9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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