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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05 作者: 点击: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警示: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5.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现场管理

1.开采工艺: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 

 

2.矿区边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3.铲装运输: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道路运输道口应设置出入口、限速等警示牌。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1米;另一侧应不小于O.6米。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4.台阶坡角: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高度不大于20米,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米;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70°,台阶最终边坡面角应小于6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8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5.安全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需离地面2米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沟、坑、池,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6.用电管理:电气工作人员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尘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持绝缘良好,在长度150米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电压不高于36V。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米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7. 排水系统: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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