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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矿)

发布日期:2022-08-2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及国家关于通风安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矿山井下采矿通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内容、检查周期以及安全检查所发现隐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汉中矿业公司安全检查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井下采矿单位及相关部室

第二章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第五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保证井下各个作业地点的风量、风质、风速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规定的标准,在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0.5mg/m3,平均最高风速不大于8 m/s.

第六条 矿井的一切通风安全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调整、迁移、拆除通风设备设施的工作,必须经单位主管门批准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通风设备设施。

第七条 因主扇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掘进工作面停风、恢复旧巷或打开封闭区时,必须经通风人员检测确认无有害气体并且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八条 每个中段回采结束由生产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封闭溜井、采空区及影响正常通风的联络巷道,确保下一个中段的安全通风。

第九条 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密闭、风门、安装局扇等由生产单位自行负责实施,由于施工不及时而造成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全责;通风系统改造需要安装通风设备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由矿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井下采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按矿业公司定员编制配备井下通风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主扇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因故停机要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没有经过主管经理和部门同意私自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造成后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的主要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影响通风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矿井主扇风机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做好设备的点检和日安全运行记录。

第三章 安全管理部门、井下采矿单位通风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通风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通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负责对矿山是否具有完整的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建议,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3、负责对井下采矿单位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省市关于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给与制止和纠正,并进行经济处罚。

4、负责对基层单位通风技术进行指导服务,协助搞好通风技术人员和通风工的培训教育。

5、负责定期检查基层单位通风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及时补充更新所需仪器、工具,培训通风工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6、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层单位的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监督方案的落实及施工质量,按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7、负责组织对矿山通风系统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的停产反风测试,主要检测井下通风系统的反风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保证矿山通风设备设施的投入,并按国家规定标准监督通风设备的选型、安装及使用情况。

2、负责确认各个采区是否具备完整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完善禁止进行采矿作业。结合实际对采矿作业防寒与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矿井通风设备的大中修,确保通风设备完好运行。

4、负责新、改、扩建井下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根据生产的变化,负责与设计部门及时沟通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6、负责多级机站通风系统中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第十六条 井下采矿单位通风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结合生产计划,提前制定单位通风系统改造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负责井下通风构筑物(风门、密闭、风窗等)的检查、施工和维护,杜绝风流短路、污风串联情况。保证采掘作业及硐室的有效通风量不低于60%的要求。

3、负责采空区密闭施工,采场结束后及时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4、负责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全善的保护装置,风筒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

5、负责每周要对主要通风巷道、采掘作业面进行一次风量测试,指定专业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制定专项检测记录(附表1)。

第四章 通风安全管理人员 通风工 主扇工职责

第十七条 通风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通风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技术措施,对本单位通风系统的技术管理负责。

2、负责制定本单位通风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通风管理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按计划组织施工,对通风安全设施的施工进行现场指导,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4、负责对单位通风工定期进行通风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确定测风地点,统计通风相关技术数据,了解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地点通风情况,对达不到规程规定标准的作业地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保证安全生产。

5、有权制止违反通风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对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而进行生产作业的区域责令其停止作业。

6、负责对矿井通风构筑物损坏情况检查监督,有权对责任车间进行处罚。

7、负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反馈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遇特殊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监管部门,保证单位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通风工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3、班前、班后及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当电压与标准电压差值在+10%和-5%时,不准起动风机,并通知当班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故障时方可启动。

5、定期向领导汇报井下通风情况及通风系统状况,并提出解决措施供领导参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做到定期测风,井下通风困难时期要每周测二次,正常时期每周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7、每周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检测不少于一次,对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地点,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对因检测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负责。

第十九条 主扇工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主扇风机操作规程实施操作,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

2、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逐级汇报,及时处理。

3、主扇风机运行期间,机器发出异常响声,轴承部位温度超过60℃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发现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负全责。

4、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到不串岗、不脱岗睡岗。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要对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通钢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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