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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露天开采)

发布日期:2022-09-02 作者: 点击:

1.1 露天开采

1.1.1 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矿岩性质

采掘作业方式

 台 阶 高 度

松软的岩土

机械铲装

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

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砂状的矿岩

 

人工开采

不大于1.8m

松软的矿岩

不大于3.0m

坚硬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6.0m

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5.2.1.2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

1.1.2 穿孔作业

1.1.2.1 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1.1.2.2 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1.1.2.3 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1.1.2.4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1.1.2.5 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1.1.3 铲装作业

1.1.3.1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1.1.3.2 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1.1.3.3 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1.1.3.4 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1.1.3.5 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1.1.3.6 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1.1.3.7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1.1.3.8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1.1.3.9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1.1.3.10 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1.1.3.11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1.3.12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1.1.3.13 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1.1.4 推土机作业

1.1.4.1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1.1.4.2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1.1.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

1.1.4.4 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1.1.4.5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1.1.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1.1.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1.5.2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1.1.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1.1.5.4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1.1.5.5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1.1.5.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1.1.5.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1.1.5.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1.1.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1.1.5.10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5.11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1.1.6 联合开采

1.1.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1.1.6.2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1.1.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1.1.6.4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1.1.6.5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1.1.7 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1.1.7.1 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1.1.7.2 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

——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1.2 运输

1.2.1 铁路运输

1.2.1.1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

1.2.1.2 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了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m。

1.2.1.3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全长大于l0m或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2  最小曲线半径

线路名称

准轨铁路

窄轨铁路

机车、车辆类型

固定轴距,m

一类

二类

三类

<1.4

1.4~2.0

2.1~3.0

铁路轨距, mm

600

762,900

762,900

最小曲线半径,m

120

120

150

30

60

80

注:准轨铁路电机车、车辆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三类为机车固定轴距1.2×2、全轴距<13m。改建矿山利用旧有机车固定轴距大于2.6m,小于3m时,可参照二类的标准。

1.2.1.4 人流和车流的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了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了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1.2.1.5 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1.2.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1.2.1.7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准轨,应不大于10;窄轨,应不大于15‰

铁路线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1.2.1.8 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应保证能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

1.2.1.9 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1.2.1.10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1.2.1.11 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1.2.1.12 窄轨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应减速缓行;

——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1.2.1.13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1.2.1.14 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之前,列车不应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1.2.1.15 陡坡铁路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范围不应超过50;列车运行速度应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线路建设等级应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50m;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三次抛物线型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超高顺坡率应不大于3‰;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0m(小于列车长度时设置护轮轨);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3000m;

——最大坡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坡度折减: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列车长度时,

ir=600/R                                           …………… (1)

当曲线长度小于列车长度时,

ir=10.5∑α/L                                       …………… (2)

式中:△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m;

L――坡段长度,m;

α――坡段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总和(°);

纵断面坡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

——轨道类型应为次重型以上(轨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轨枕、弹条扣件铺设参数应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应不小于350mm;

——线路应采用25m标准长度钢轨,钢轨接头采用对接;轨距1435mm,当曲线半径为300m≤R<35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5mm;当曲线半径为250m≤R<30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15mm;道床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1.75;

——每25m应铺设2组防爬桩,应双向安装8对防爬器,应安装14对轨撑;

——150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8辆;224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12辆。

1.2.2 道路运输

1.2.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1.2.2.2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

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1.2.2.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1.2.2.4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1.2.2.5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1.2.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1.2.2.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

1.2.2.8 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

1.2.2.9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1.2.2.10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

   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了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1.2.2.11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1.2.2.12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1.2.2.13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2.2.14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1.2.2.15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1.2.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1.2.3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1.2.3.1 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60°为宜,应不超过65°。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1.2.3.2 确定溜井位置,应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应布置在矿岩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

1.2.3.3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应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1.2.3.4 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1.2.3.5 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1.2.3.6 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1.2.3.7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材、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粘性物料,不应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应保持经常性放矿制度。

1.2.3.8 在溜井口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1.2.3.9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1.2.3.10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

1.2.3.11 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应卸入粉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方可放矿。

1.2.4 带式输送机运输

1.2.4.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1.2.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1.2.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任何人员均不应乘坐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必需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机头、减速器及其它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

1.2.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载荷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载荷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载荷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1.2.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

1.2.4.6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1.2.4.7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1.2.4.8 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1.2.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1.2.5 架空索道运输

1.2.5.1 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12141的规定。

1.2.5.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5.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2.5.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1.2.5.5 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1.2.5.6 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1.2.5.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1.2.6 斜坡卷扬运输

1.2.6.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1.2.6.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1.2.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1.2.6.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1.2.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1.2.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1.2.6.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1.2.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1.2.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1.2.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1.2.6.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1.2.6.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1.2.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

   ——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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