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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确海砂开采应保障重点项目 期限不超3年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 点击:

《通知》明确,福建省管辖海域符合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条件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采海砂主要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以下为原文件内容:

沿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域海砂开采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求,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出让总体要求。海域采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遵循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我省管辖海域符合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条件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采海砂主要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出让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二、严格海域采砂选址。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海砂资源调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海域采砂点。

  

三、开展出让前期工作。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两权合一”出让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合并编制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海域使用权价格不低于标准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出让涉及利益相关者处置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要做到“净矿出让”。

  

四、合并编制出让方案。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等材料合并编制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依法设置竞买者条件,明确用海需求项目和采砂要求,对竞买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和诚信提示。“两权”出让底价(起始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不得交叉重复,其中海域使用权出让底价(起始价)包括标准海域使用金、前期费用、评估增值等。

  

五、出让方案合并报批。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并编制的“两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由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我厅。上报材料包括:1.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函(附出让方案);2.采矿权出让申请材料,包括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等;3.海域使用权出让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利益相关者处置协议或方案、用海公示情况材料等;4.出让收益底价相关材料。我厅对“两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一次性组织审核审批,其中,采矿权出让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复,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受省政府委托批复。

  

六、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两权”出让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出让,具体出让要求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执行。相关公开信息应及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自然资源部矿政许可证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等媒体发布。

  

七、签订出让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两权”出让完成交易确定竞得者后,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纳入同一出让合同,内容分别明确,合同文本一并公示。合同生效后,督促竞得人在约定期限内分别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分别办理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两权”出让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两权”在总出让底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沿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疑似违法用海图斑线索,全面开展实地核查,充分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成果,对违法开采海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辖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维护本辖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秩序,并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海砂开采许可、运输、销售、堆放、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监管合力,发现海砂开采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开采海砂,以及违反合同约定销售海砂、改变海砂用途的,要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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